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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301307) - 委托理财制度
美利信美利信(SZ:301307)2025-08-26 20:01

委托理财标准 - 购买理财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5] - 委托理财达总资产5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委托理财达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10] 理财报告与监督 - 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11] - 每季度结束后15日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提交相关人员[11] - 审计部日常监督并定期审计资金使用情况[17] - 每季度末对理财产品全面检查并报告[19] - 独立董事可监督检查,必要时聘外部审计专项审计[19] 理财产品要求 - 选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选保本型[17] 账户管理与披露 - 财务中心专人跟踪,负责人按季度上报进展和异常情况[18] - 财务中心负责理财账户管理,禁止个人名义操作[19] -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情况[20]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不得质押,期满资金转回专户[17] - 违规致公司受损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解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