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30130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3名以上董事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成员任期 - 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5] 会议安排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开临时会议[9][23]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3] 报告提交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相关情况[9] - 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1] 审议事项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3]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3] 临时股东会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17] 股东诉讼 -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可诉讼[18] 会议规则 - 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信息[23] - 作出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24] - 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24] - 会议应有记录,出席成员需签名[25] - 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公司董事会[26] 其他 - 出席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26] -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