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情况[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8]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9]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且流动性好[10]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0] - 每12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2] 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6] 事项审议与报告 - 公司相关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10][11] -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18]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使用[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使用[1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4] 项目核查与调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20]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0][2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办法相关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24]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4]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24] - 本办法将随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变化适时修改或补充,报股东会批准[24]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4]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4]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