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30029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8月)
富春股份富春股份(SZ:300299)2025-08-26 20:00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合同关注标准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关注[16] 信息报告与保密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送达相关文件[18] - 部门或下属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合同,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特殊情况签署后立即报送[18] - 重大信息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获信息至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20]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应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第一时间披露信息,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不得先于指定平台[20] -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应遵循分阶段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 信息泄露处理 - 若重大信息泄露,公司追究责任人责任,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开披露[20] 人员责任追究 -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信息后即受制度约束,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21] - 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财务报表及数据[21] - 公司可追究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可给予处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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