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重工(30104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意见稿)
金鹰重工金鹰重工(SZ:301048)2025-08-26 20:0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9]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8]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3]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15][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公告[13][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改变用途与转让置换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特定情形)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多项内容并关注后续情况[22]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报告披露与督导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公司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6] - 特定鉴证结论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发现未履行协议或重大违规等情况,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适时修改[29] 资金检查与审计 - 公司审计和风险控制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