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崴电子(30145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