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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30019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福安药业福安药业(SZ:300194)2025-08-26 20:0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需报告[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超 1000 万元需报告[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超 100 万元需报告[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 1000 万元需报告[5][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超 100 万元需报告[6] 资助与关联交易报告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 70%或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需报告[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 300 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需报告[6]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超 1000 万元需报告[7]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 30%需报告[9]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报告[8]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期末总资产 50%以上且超 1 亿元需报告[10] 信息报送与管理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告知重大信息并配合披露[11] - 各部门及子公司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相关时点后应向董事会秘书预报重大信息[13] - 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后应在 24 小时内将书面文件递交或传真至董事会秘书[15]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后送交董事会秘书[17] - 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应保密,不得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17]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17] - 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8] - 因未及时上报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相关人员担责[19]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上市适用条款待上市后实施[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