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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鑫科技(30153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宏鑫科技宏鑫科技(SZ:301539)2025-08-26 20:02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3]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协议签订与审批流程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涉及每笔募集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相关人员审批后付款,超范围报董事会审批[9] 资金使用计划与信息披露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6]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18] 监督检查与审计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21]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合理鉴证,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23] 异常处理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异常,应及时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公司需披露核查结论[23]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4] 制度相关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等规定,未尽事宜按其规定执行[24] - 制度中“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4]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即可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