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00133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5]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近36个月内有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担任[6]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且有高级职称,需在会计等岗位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7] 独立董事提名与连任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连任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0]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2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1][16]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等,60日内完成补选[11][12]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 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决议时应披露异议意见[16]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0] - 应在会议记录签字并制作工作记录[20] - 特定情形及时向深交所报告[19] - 会前可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人员反馈落实情况[15] 独立董事资料保存与报告披露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10年[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公司配合与津贴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23]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预案、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4] 年度报告相关 - 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26] - 工作期间与管理层全面沟通并实地考察[27] - 审计期间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等[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