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300669)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规定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等多种事项[11] -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2] 关联交易审批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批准[18] - 公司与关联法人高于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19] - 公司与关联方高于3000万元且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19]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其他规定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规定执行[22]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8]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披露标准[29]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本办法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 - 公司与关联方首次进行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按实际或预计金额适用披露规定[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