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项目论证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4]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7]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8]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3]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12] - 公司需在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等相关内容[14]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1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1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4] 其他规定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时,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14]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14] -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遵照相关规定执行[15] -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16] -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公司将追究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责任[19]
海宁皮城(00234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