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执行人[3] 信息披露原则与指定渠道 - 信息披露须遵循合法、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5][6] - 信息指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公告[7]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2]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2]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2] 定期报告审计与审议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部分情况需审计[13]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3] 定期报告相关意见与报送 - 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有异议应在审核时投反对或弃权票[16] - 董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发表意见陈述理由[16]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文件[16][20] 特殊事项披露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两个工作日之前发通知说明原因[21] -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3] - 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及时披露[23][24][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应披露[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披露[2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就已披露担保事项及时披露[25]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28]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及时披露[29]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9] 首次披露与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30] - 重大事件出现难以保密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30] 招股书相关 - 招股说明书等引用专业意见应与原文件一致[35] - 刊登招股书后关注媒体报道,有重大影响问题上市首日需刊登风险提示公告[35] 信息保密与咨询 -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7] - 董事等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和生产经营情况[38] - 信息披露前向政府部门提供数据需咨询董事会秘书[38] 信息更正与澄清 - 前期披露信息有误需及时改正并披露[39] - 公共传媒消息影响股价需提供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39]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地址在深圳南山区,电话0755 - 22676016,传真0755 - 86963774[40] 违规处分与制度适用 - 违反制度行为包括未及时报送信息等,董事会会给予相应处分[42][43]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子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5]
中新赛克(00291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