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赛克(00291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10] - 关联担保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0][11] - 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对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1] 担保管理 - 担保合同签署后7日内报送财务部登记备案[15] - 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保管合同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7][18] - 经办责任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8] 风险应对 - 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未履行,财务部2个工作日内向经理汇报并通报证券投资部[19] -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公司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19] - 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0] -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20] - 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0]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22] - 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2] 监督检查 - 公司建立健全对外担保控制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岗位设置、授权批准等情况[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