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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00291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新赛克中新赛克(SZ:002912)2025-08-26 21:06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