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赛克(0029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职 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