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4][15]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后,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14][15]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4][15]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15] 担保与关联交易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书面提案向股东会提董事候选人[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8]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8] - 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21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前通知[18]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21]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21]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2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2]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2]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29]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28]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9]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0]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章程就任[32] - 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日起生效[36] - 规则生效后,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36] - 规则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有关规定为准[36]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新国都(3001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