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1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对 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 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 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的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和股东咨询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时,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