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