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责任 -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5]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7] 审计部门设置 - 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工作经费列入预算[8] 审计部门职责与权限 - 审计部门主要履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多方面审计等12项职责[8] - 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有要求报送资料等11项主要权限[9] 内部控制制度范围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销货及收款等业务环节,审计部门可调整[14] 审计证据与资料保存 -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记录在工作底稿[14] -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销毁需审计委员会同意并董事长签字[15]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对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估等5项工作[17] 审计报告提交 - 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督促整改内控缺陷[18]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19] 审计工作流程 - 内部审计工作需确定年度重点、对象和方式,取得证明材料并记录底稿[20] - 审计终结后将情况书面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处理决定需经批准[20] 申诉处理 - 被审计对象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向董事长申诉,董事长十五日内处理[20] 缺陷处理 - 审计部门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整改,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报告[21] 内部控制评价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年度评价报告[23] 报告审议与披露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24]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报告等情况,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24] - 董事会或相关机构指出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4] -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25]
瑞丰光电(300241)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