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 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议案。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的多少和应选董事名额,决定 当选董事名额,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