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5年8月)
瑞丰光电瑞丰光电(SZ:300241)2025-08-26 21:06

关联交易决策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关联股东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3]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由股东会决策[17] - 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但未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17] - 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关联法人关联交易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17] - 若股东对自身关联关系提出异议,参加表决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异议,该股东可参加表决[14]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关联交易批准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未达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18] - 与关联法人达成关联交易总额不满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不达0.5%的由总经理批准[18]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2]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未获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已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获知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0]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但未获批的公司有权终止[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的,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9]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相关披露规定[26] - 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按实际或预计金额适用披露规定,后续应合理预计并披露[27] - 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主要条件重大变化,公司应说明原因、重新预计并履行程序[27] - 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应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1] - 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关联担保,交易各方应采取措施避免违规[31]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投资等发生额作为关联交易计算标准[31]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行为,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31]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按持股比例计算数据适用本制度[31] -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应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31] - 交易不得导致公司被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31] 其他说明 - “以上”含本数[33] - “及时”指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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