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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山重工(001226) - 拓山重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拓山重工拓山重工(SZ:001226)2025-08-26 21:06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二○二五年八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 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