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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山重工(001226) - 拓山重工:股东会议事规则
拓山重工拓山重工(SZ:001226)2025-08-26 21:06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 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应当召开股东会,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拓山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