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00065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待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中富珠海中富(SZ:000659)2025-08-26 21:08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2] - 募集资金原则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财务资助等[12] 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6] - 若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原则上在资金转专户后6个月内进行[16]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置换[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得质押[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8] 资金使用决策 - 使用超募资金应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2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8] 用途变更与地点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监督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31]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其他规定 -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33]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用于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由股东会通过后生效[35] - 本制度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策变化适时修改和补充[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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