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循法规章程统一管理[4][6] - 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9] - 除公司与子公司间担保外,被担保对象需满足资信条件[12][13] 审议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经审议[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审议[17]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审议[17]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审议[1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经审议[1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审议[17] 额度管理 - 可为资产负债率70%及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21] 风险警示 - 因违规对外担保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情形消除[32] - 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应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34] 债务处理 - 所担保债务到期,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35] - 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应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0] 担保合同 - 对外担保经批准后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条款应明确[24][27][29] 管理部门 - 财务部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董事会为监管部门[31] 印章管理 - 应明确担保相关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并做好登记[32] 核查制度 - 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违规担保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32] 披露义务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事项[36] 责任履行 - 履行担保责任须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履行后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措施[37] 债权转让 - 债权人转让债权,公司应拒绝承担增加义务的担保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37] 保证责任 - 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37] 破产处理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37] 份额责任 -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2人以上且按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应拒绝承担超份额的担保责任[37] 审查义务 - 在资本运作中应对被收购方和被投资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37] 追偿披露 - 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应向债务人追偿并及时披露追偿情况[37] 责任追究 - 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或受公司处理[39] -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
唯万密封(30116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