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当及时 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 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 (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