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决定设立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 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 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