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未反馈或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未反馈或不同意,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审计委员会未按时通知,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公告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3]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实施与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26]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26] 特殊规定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结果[18] -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19] - 股东会对发行优先股应就种类数量、发行方式等事项逐项表决[20] 记录与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23]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4] 争议处理 - 董事会等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或裁定前执行决议[27] -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司应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8] 其他事项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履行披露义务[28] - 本规则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30]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0] -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及修改[30] -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时按其规定执行[30]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中闽能源(600163) - 中闽能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