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603006)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一条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 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