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600218) - 全柴动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募集资金核查与通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4]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6] 银行合作与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与投资 -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6个月内置换[11]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需审议、同意并公告[1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使用计划在结项时明确[14]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5%,定期报告披露[16] 项目变更 - 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经审议并公告[18]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审议后公告[20]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募集资金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编制、审议并公告报告[22] 外部报告与披露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事务所,董事会公告[23] - 保荐机构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保荐和事务所意见[24] 配合与整改 - 公司配合保荐和事务所工作并提供资料[24] - 保荐机构督促整改未履行协议情况并报告[24] 制度适用与执行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适用本制度[26] - 本制度自批准日执行,原制度废止,由董事会解释[26] - 制度与法规相悖按规定执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