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605018) - 长华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报告[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报告[9] -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9] - 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报告[9]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报告[11]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报告[11] 其他报告事项 -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11]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属于重大事项[13] 报告流程与要求 -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知悉当日向董事会秘书等报告并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16] -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原因、合同等[14]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事项分析判断,紧急情况请示董事长并汇报需决策事项[17] 责任与制度说明 - 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公司追究责任人责任[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1]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1] 提及时间 -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提及此制度[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