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 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2年[9] 选聘小组与原则 - 选聘工作评审小组人数原则上为5名,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等组成[12] - 评审会计师事务所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3] 文件保存与报告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5]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1] 选聘流程与方式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6]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或干预选聘职责[7] - 公司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11] - 选聘文件发布后应依法确定响应时间,确保有充足准备时间[11] 改聘与辞聘规定 - 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有重大缺陷等五种情形时应改聘[17] -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后应按程序履行改聘[18]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聘应在审计年度第三季度前提出[19] - 公司拟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0] - 公司拟改聘需披露前任情况、原因及沟通情况等[21]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处理[20]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监督[20] - 审计委员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等情形保持关注[21]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大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需关注[22] - 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等严重行为,股东会决议后不再选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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