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耐克(30088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资格,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