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业务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及其对应的业务合同、主管机关的保密要求、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说明等资料 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暂缓、豁免事项的文件后,应及时对暂缓、豁免事项的 文件进行预审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文件有疑问的,有权向业务部门、子公司或者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了解情况,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配合提供信息或资料; 1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完备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全部信息或资料后,由董事 会秘书准备暂缓、豁免披露申请表,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提交给公司董事长,董 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启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签字的申请表及其相关书面资料,将作为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