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 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