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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瑞迈特瑞迈特(SZ:301367)2025-08-27 19:5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 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 1 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任职资格等,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