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骨科(68816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需在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5][6][7]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应在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实施中支付后置换也应在6个月内实施[12][13] 资金使用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15] 超募资金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6] 节余资金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21] 核查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项目变更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拟转让或置换需公告相关内容[20][23] 用途界定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审议额度等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9][20][21] 违规处理 - 控股股东等违反制度视情节处理相关人员,严重时追究法律责任[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