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存于专户[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到期或变更需一个月内签新协议[6][7]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使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应确保真实性和公允性,按程序决策[8][9]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0] - 募投项目出现特定情形,公司需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并披露[10]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经审议披露[10] - 公司可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经审议披露,到期归还[10][11][13]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需符合条件,经审议披露[11][12][14]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需归还已到期前次补充资金[13] - 公司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6]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 确需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审议披露[17] -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情况[23] 募集资金监督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6]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6]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规定[30]
力合微(68858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