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68858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公 司名义向上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