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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00281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富森美富森美(SZ:002818)2025-08-27 19:5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8]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协议签订与资金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不被关联人占用挪用,避免关联人获不正当利益[8] - 现金管理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的产品[13] - 公司临时补流应通过专户实施,单次不超12个月且不用于高风险投资[13]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5]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8]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5]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资金使用公告与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多项内容[14] - 公司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6]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需按进度使用,充分披露相关项目信息,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20] 项目地点变更与进度解释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情况[21] - 公司需解释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的原因[27] 信息披露与配合工作 - 公司应披露当期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收益、份额等信息[27] - 公司要配合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资料[27]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鉴证并提出结论[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无法提出”时,董事会要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7]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要分析鉴证结论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 发现问题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8] 总体披露要求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