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义务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9]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告知并配合披露[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发生时应告知并配合披露[12]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6] -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6] - 公司证券投资部归口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6] 信息披露文件与发布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5]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交易所供查阅[16]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2]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中期、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8]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异常,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0] - 公司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应提前与深交所沟通调整[20]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属于重大事件[22] - 公司应在相关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出现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25]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26] 其他披露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审查、披露工作[28] - 临时报告需履行多项审批手续,披露前需保密管理部门备案[28]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29] - 临时公告按深交所规定时间报送,准予披露后报送相关媒体[29] - 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非标准审计意见需专项说明[31] - 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督促信息及时通报[32] - 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2] - 公司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公告文稿需保密审核[33][34] - 公司董高对信息披露负责,违规责任人将受处罚[35]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执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施行[36]
航发控制(00073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