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召开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6] 召集人持股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7] 临时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公告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股权登记日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1] 会议变更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说明[12] - 股东会延期,股权登记日仍为原通知确定日期,延期后现场会议日期与登记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变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投票时间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投票权征集规定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9] 表决权行使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9] 董事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董事,除只有一名候选人外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19][20] 表决方式规定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0] 表决票处理规定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1] 投票表决规定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1] 会议结束时间规定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1] 决议公告规定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信息[22]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3] 提案实施时间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3] 决议撤销规定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4] 信息公布渠道 - 公告等信息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25] 议事规则解释与施行 - 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5]
航发控制(000738)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