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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92011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太湖远大太湖远大(BJ:920118)2025-08-27 19:53

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5]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5] 募投项目管理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6] 账户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协议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公告[10]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19] - 超过200万元或项目净额5%,董事会审议[19] - 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净额10%,股东会审议[19] 核查与审计 -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25]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出具鉴证报告[25]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20]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依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修订[3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3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