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修订《公司章程》,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原监事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1]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删除部分条款中“监事会”“监事”等内容[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特定情形除外[6]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4]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0]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审议[10] - 董事人数不足6人、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提议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3]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6]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1/2[16] -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16] - 董事辞职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17]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8] -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18]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关联交易与担保规定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非担保和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0] - 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和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为关联人担保不论数额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其他规定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24][26] - 公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时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24][28] - 公司拟对18项治理制度修订、3项新增,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35]
华峰化学(002064)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