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3]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中期报告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审计[13]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3] 报告审议流程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及相关人员披露信息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6] 信息发布渠道 - 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3] 特定信息处理 -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7] 自愿披露信息 - 除法定披露信息外,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需符合要求[9] 股东会通知时间 -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之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之前发出通知[21] 股东持股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5]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30] 利润分配披露 -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内容,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30]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32] 信息披露工作机构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承担披露工作[32] 责任人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33] 部门配合 -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信息披露工作[35] 特定情况处理 - 发生特定情况需在2日内另行指定联络人[36] 报告送达时间 -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内送达董事审阅[42] 议案披露时间 - 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拟披露事项议案,若需股东会批准,应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日内披露[42] 控股股东义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48] 保密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情人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2] 回复限制 - 公司对股东问询回复限于已公开披露信息[55] 差错追究 -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按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57] 执行规定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后者规定为准[62] 时间格式 -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执行[63] 办法解释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执行[63]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