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高速吉林高速(SH:601518)2025-08-27 21:0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实施置换,应在6个月内完成[11] 现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10]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募资金用于相关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报一并披露[23] 办法废止 - 2019年3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废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