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央企业全面风险 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吉林省国资委出资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