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应急(30052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开展的新 设公司、增资扩股、收购股权、对外并购等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公司变 更、公司关闭、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有关事项。 1.新设公司:主要指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以自有货币 资金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增资扩股:以自有货币资金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监督管理,控制投资方向,规范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各类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经营性投资行为。投资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新设公司、增资扩股、收购股权、对外并购、公司变更、公司关 闭、合并分立、投资变现能力弱的非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