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三)公司在一年内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与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避免投资决 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