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